做的一个关于图像处理的发明专利,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里指出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,具体说是没写清楚图像预处理步骤和后续识别算法的关联关系。 我看了下,其实说明书里有写,但权利要求书里确实没提。现在纠结是直接加特征进去(怕缩小保护范围),还是争辩说这些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确定的常规手段。 有没有人遇到过类似情况?审查员这种意见一般怎么答复成功率比较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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