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用新型审查意见答复整得我头大,有没有过来人给点建议

LV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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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里有个实用新型专利,审查意见下来了,说权利要求1比较于对比文件1加公知常识不有创造性。我看了下对比文件1,觉得区别技术特征挺明显的,但审查员就是咬定说这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。现在纠结要不要修改权利要求,把从权里的那个具体结构特征并进去。导师说让我自己拿主意,我翻了好多案例,像智慧芽和incopat上的分析报告也看了不少,还是拿不准。有没有懂行的老哥说说,这种答复策略上该注意啥?是据理力争还是主动限缩比较稳妥?
这家伙太懒了,什么也没留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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